(2015)衡桃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宋某申请执行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甲于2015年5月5日给付650514元、2015年5月8日给付200000元、2015年5月19日给付204511元,以上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某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5025元(包括诉讼费13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结清本案。现申请人已领取款项,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