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朋飞与张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飞,张文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刘朋飞,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张文会,男,1951年农历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张春红,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定兴县(张文会之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飞与被告张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朋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刘朋飞负担。审判员 祖银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