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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1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1,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曹×1,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立华,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曹×1与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1及委托代理人钟立华,被告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1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曹×2,现年8周岁,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口角,发生矛盾,自2012年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往来。2014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被告也没有和好表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曹×2归原告自行抚养,3.要求分割共同财产15.7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左×辩称,不同意离婚。小孩不能没有我。原告要求分割的钱公司给我募捐的,我看病已经花了一部分。用了7、8万。不同意分割,不认为是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曹×1与被告左×于2005年8月23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6年3月30日生育一子曹×2。左×于2011年5月被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双肾疾病,现正在规律腹膜透析中。2014年5月12日,曹×1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4年3月,左×起诉曹×1,要求给付医疗费和每月给付生活费。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怀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左×医疗费四万八千七百一十六元九角六分。二、被告曹×1自二О一四年三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左×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一千六百元。曹×1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4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曹×1于给付原告左×医疗费一万一千八百九十八元八角六分。二、被告曹×1自二О一四年六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左×扶养费一千六百元。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自行扶养小孩,并分割共同财产15.7万元。被告不同意离婚。关于双方的居住情况,原告提供租房合同证明近两年在密云租房,并称和被告三年未在一起居住。被告不认可分居时间。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15.7万元,双方认可是被告原工作单位对被告的捐款,被告不认可是共同财产,称已经用了7-8万。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情况,法院认为考虑被告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判决双方就此解除婚姻关系。故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1要求与被告左×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1负担(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海水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人民陪审员  蔡亚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佳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