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州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仕聪与刘朝勇、马留香追偿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仕聪,刘朝勇,马留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林仕聪,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游学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朝勇,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马留香,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仕聪诉被告刘朝勇、马留香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仕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仕聪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仕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