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黎新柱与黎新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新柱,黎新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62号原告:黎新柱,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新,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新华,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新柱诉被告黎新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黎新柱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