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黎新柱与黎新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新柱,黎新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62号原告:黎新柱,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新,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新华,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新柱诉被告黎新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黎新柱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