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法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西屯支行与王祥玉、田海艳、徐阿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西屯支行,王祥玉,田海艳,徐阿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西屯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周艳春,行长。被执行人:王祥玉,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海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徐阿慧,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海艳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柏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