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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陈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国富与赵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富,赵广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陈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唐国富。委托代理人徐必权,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广明。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国富与被告赵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赵广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称侵权行为地在苏州市吴中区,且被告赵广明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市吴中区,故被告赵广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广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