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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安来志、安来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号。负责人崔志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安来志,农民。被执行人安来青,农民。被执行人郑金洞,农民。被执行人安来旺,农民。被执行人安来全,农民。被执行人于连双,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安来志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6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58713.8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634元,执行费7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837元,执行款5000元,余款54347.88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安来志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