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顾良华与顾良华、张忠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顾良华,张忠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龙湫湾檀郡4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利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利健,系公司员工。被告:顾良华。被告:张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良华、张忠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骏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