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晓辉与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辉,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商初字第757号原告:赵晓辉,男。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子晖,该公司职工。原告赵晓辉与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祥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辉与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子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辉诉称:2013年7月11日,原告通过拍卖取得原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潍徐路东侧的房地产一套,并与拍卖人签订了成效确认书。后原、被告签订交接书,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地产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但因故未能变更。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莒县潍徐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莒国用(2007)第1089号]、房屋所有权(莒房权证城区第200800**号)等资产的实际净值574.85万元(详见价格认证结论书)折抵给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抵顶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期间所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440332元;剩余价格抵顶个人顶名公司使用借款本金1096509.07元及利息211490.93元;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该资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2013年7月11日,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原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委托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原告赵晓辉以400万元竞拍成功并与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鲁银拍成字(2013)第32-6号),双方约定买受人(原告赵晓辉)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2013年7月19日,原告赵晓辉向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给付拍卖款400万元、拍卖佣金20万元。2013年7月24日,原告赵晓辉与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交接书,约定:甲方(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1日对其所拥有的抵债资产-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乙方(原告赵晓辉)以拍卖底价人民币400万元拍得;甲方将位于莒县潍徐路的抵债资产-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售价为人民币400万元,乙方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购买资金一次性付给甲方;乙方付清购买款项时,甲方须把上述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一并交归乙方所有;上述资产对应实物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完善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可给予协助。同日,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原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莒国用(2007)第1089号]、房屋所有权证(莒房权证城区第200800**号)交付给原告。后原告办理购买原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未能配合,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另查明,2014年3月25日,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批准,改制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成交确认书、交费发票、交接书、收到条、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以资抵债协议书、山东省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赵晓辉与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与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交接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原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进行公开拍卖,原告赵晓辉以400万元价款竞拍成功并已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实际取得上述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故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原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办理购买的原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应当予以配合。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企业改制,其债权债务由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因此,被告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晓辉从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其所有的位于莒县潍徐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莒国用(2007)第1089号]归原告赵晓辉所有;二、原告赵晓辉从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山东盛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其所有的位于莒县潍徐路东侧的房屋所有权(莒房权证城区第200800**号)归原告赵晓辉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