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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郭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翟树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