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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步万合与宜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步万合,农民。被告:宜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处(以下简称堤防管理处)。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开华,宜城市水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顾红军,堤防管理处副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步万合诉被告堤防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万合、被告堤防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顾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步万合诉称:1998年12月25日,被告的工作人员李中春找到原告,请原告用其东方红推土机碾压河堤,原告同意。原告按要求在河堤上作业,碾压工作结束后,经计算,工作时间为29个小时,每小时为100元。12月28日,李中春为原告开具《证明》并签字,认可原告为被告作业内容为碾压河堤、工作时间为29小时,依常规价计款。被告的另一个工作人员王家华也在《证明》上签字。其后,原告拿着该《证明》,找李中春结帐,李中春要原告找原南营乡的主管领导龚家川在《证明》签字。原告找龚家川在《证明》上签字,龚家川签“属实”,并签名。原告又找李中春,李中春又称该款拨到南营乡,让原告到乡政府结帐。乡政府称该款并未拨来。结果,两方互相推诿,原告的工钱始终得不到清偿。原告每年都要找被告索要均无结果。原告认为:原告用自己的车,为被告提供劳务,完成工作任务,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报酬。现被告拒不支付报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堤防管理处向原告支付报酬2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堤防管理处辩称:原告步万合起诉我单位没有道理,其劳务费应由南营办事处来支付,当时是原南营乡河道堤防管理所请原告干活,原南营乡副书记是修堤防的指挥长,其在证明条上签字认可,说明该费用应由南营办事处支付。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5日,被告堤防管理处下辖南营乡南洲堤防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李中春、王家华找到原告步万全,请原告步万合用自己的东方红推土机碾压南洲段汉江大堤。原告同意后,按对方要求在汉江河堤上作业,共碾压汉江堤29小时,事后双方口头约定,作业每小时付劳务费100元,并由李中春、王家华给原告步万合出具了证明,该证明内容为:证明龙台村步万合东方红车98年冬季碾压29小时贰拾玖小时,请按乡常规价计款为盼。证明人:王家华、李中春,98年12月28日。原告拿到证明条后,被告知需找原南营乡副书记,当时担任南营段河道治理指挥长龚家川签字。2000年12月25日,龚家川在证明条上方签“属实”。嗣后,原告步万合拿着该证明条据多年多次找被告堤防管理处索要劳务费2900元,被告堤防管理处亦认可应付原告步万合劳务费2900元,但让原告步万合找宜城市南营办事处索要。由于被告堤防管理处与南营办事处多年相互推诿,导致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一份证明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步万合于1998年12月25日,受被告堤防管理处工作人员邀约,用其推土机在汉江河堤碾压29小时,应得劳务报酬2900元,有被告堤防管理处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为证,事实清楚。原告步万合在付出劳务后,被告堤防管理处作为用工单位理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故本院对原告步万合要求被告堤防管理处支付29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堤防管理处辩称,原告步万合应向宜城市南营办事处索要报酬,但庭审过程中被告堤防管理处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应该支付该劳务费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宜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步万合劳务费2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宜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陈明军人民陪审员邱星人民陪审员王秀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罗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