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房建军申请执行杨保印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建军,杨保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房建军,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保印,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骊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房建军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保印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建军人民币5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保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保印逾期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保印存款人民币5550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房建军已领取案件款5500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骊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