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芦小平诉被告曹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小平,曹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897号原告芦小平,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王韶宇,系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秋艳,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原告芦小平诉被告曹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维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小平委托代理人王韶宇、被告曹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一直按口头约定支付利息。2013年11月,被告停付利息。2014年2月,被告还本金5万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5万元,并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已还本金5万元的利息和2013年11月至还清借款余额5万元期间的利息。被告辩称,2013年4月25日,我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未约定利息。2015年4月16日庭前谈话时,我认可已还本金5万元尚欠5万元有误。经核对,我实际已还本金6.4万元,尚欠3.6万元。请求法院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书面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但未约定利息。2014年1月20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万元。2014年6月11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3万元。此外,被告还向原告付款1.4万元,即:1、2013年4月25日付款0.2万元;2、2013年5月27日付款0.2万元;3、2013年6月26日付款0.2万元;4、2013年7月26日付款0.2万元;4、2013年8月30日付款0.2万元;6、2013年10月27日付款0.4万元。上述1.4万元付款,原告认为是支付的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余额5万元,并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已还本金5万元的利息和2013年11月至还清借款余额5万元期间的利息。被告表示已还款6.4万元,尚欠3.6万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可已收到被告归还本金5万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分6次收到被告的1.4万元是被告支付的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视为被告归还的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秋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芦小平借款余额3.6万元;二、被告曹秋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芦小平上述借款的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3.6万元本金、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曹秋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丰 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