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高荣诉李发龙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他字第1号原告李高荣,男。被告李发龙(又名李家申),男。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原告李高荣的起诉状,诉称:2012年7月,被告李发龙邀约我父亲韦思付到他出租房内打“三功”赌博,利用插牌搞鬼的方式让我父亲欠下赌债。在被告的威迫下,我父亲先后跟易自华、李桂珍、李仙借了12000元付清了赌债。随后我父亲向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不予提起公诉,在侦查阶段被告还了我父亲2000元,其余10000元未还给我父亲,现在我父亲已死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现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权益。在本案中,原告李高荣之父与被告李发龙打“三功”进行赌博,其行为所产生的债权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的规定,原告李高荣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高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增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文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