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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刘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刘长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14号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高塔街香苑小区1号楼东。注册号:77639186-2。法定代表人牛学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海亮,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刘长海,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川管理中心办事处与被告刘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妫川管理中心办事处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妫川管理中心办事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妫川管理中心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妫川管理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