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小莉、张宗武与张宗友、田艳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莉,张宗武,张宗友,田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杨小莉,女,土家族,生于1970年7月,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张宗武,男,土家族,生于1970年10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张宗友,男,土家族,生于1975年3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田艳玲,女,土家族,生于1974年9月,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杨小莉、张宗武因与被申请人张宗友、田艳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宗友、田艳玲位于黔江区城西办事处城西一路76号税苑小区及酉阳县城北黔龙阳光溪谷房屋予以查封。重庆卓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杨小莉、张宗武提供400000元的信用担保,同时担保人向光平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宗友、田艳玲名下位于黔江区城西办事处城西一路**号8栋总层数9房号8-*-*,房地产权证为302房地证2010字第02***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张宗友、田艳玲所购买位于重庆市酉阳县城北黔龙阳光溪谷2-3-*-*房产(预售许可证:重房(酉)第**号)予以查封;三、对登记在担保人向光平名下位于黔江区城西街道册山居委7组,房地产权证为302房地证2012字第20***号房产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思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