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金毜与董金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毜,董金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李金毜,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董金丁,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李金毜与被告董金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冼玉梅、陈显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金丁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在《法制日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董金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李金毜借款本金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7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金丁负担,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李金毜。审 判 长 陈 一人民陪审员 陈显庆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