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红俊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7号罪犯赵红俊,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了(2012)洪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红俊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赵红俊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由于该犯血压偏高,安排在监舍休息,在改造中能服从管理,表现平稳。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红俊的刑期从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赵红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红俊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