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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通与袁清自、孙小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通,袁清自,孙小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李通,居民。被告袁清自,居民。被告孙小格,居民。原告李通与被告袁清自、孙小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5年3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清自、孙小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通诉称,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被告袁清自累计向原告借款176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孙小格与被告袁清自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袁清自、孙小格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8月3日、11月24日,被告袁清自分别向原告李通借款56000元、20000元、100000元,共计176000元,并立下借条三份交原告持有,分别约定于2010年12月17日、9月12日、4月24日偿还,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袁清自与被告孙小格系夫妻关系,该三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查明,原告李通于2012年9月3日起诉至本院,经立案庭登记转诉前调解。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二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清自分别三次向原告李通借款共计17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三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袁清自与被告孙小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袁清自、孙小格均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有悖于诚信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对原告李通要求被告袁清自、孙小格偿还借款17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清自、孙小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清自、孙小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通支付借款本金17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袁清自、孙小格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秦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