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锐与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锐,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周锐,女,1984年11月0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新安,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锐申请执行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