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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锐与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锐,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周锐,女,1984年11月0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新安,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锐申请执行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