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颜训练与防城区珠河办事处冲稔村新屋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训练,防城区珠河办事处冲稔村新屋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颜训练。被告防城区珠河办事处冲稔村新屋组。法定代表人陈定国,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训练诉被告防城区珠河办事处冲稔村新屋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训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颜训练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艳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