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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贺丽琼、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与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丽琼,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程明芳,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荣富贵,江燕君,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汪灵芝,许思堂,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平,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48号原告:贺丽琼,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冰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冰峰,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程明芳,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富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荣富贵,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江燕君,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灵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灵芝,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许思堂,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锋明,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吴爱琴,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建平,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程萍,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丽琼诉被告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程明芳、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荣富贵、江燕君、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汪灵芝、许思堂、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平、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丽琼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程明芳、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荣富贵、江燕君、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汪灵芝、许思堂、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平、程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贺丽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程明芳、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荣富贵、江燕君、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汪灵芝、许思堂、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平、程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相关财产线索附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杨审 判 员 黄    谷人民陪审员 尹    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月琴(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