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浩与陈双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浩,陈双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吴浩,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双钱,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吴浩与被执行人陈双钱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8188.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3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