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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楠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69号罪犯赵楠,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莲刑初字第003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3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同海,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雷晓宇、胡磊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监狱年消费金额10214元。本院认为,罪犯赵楠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所犯罪行严重,给他人造成巨大损失,另该犯财产刑数额巨大且未履行,而在监狱年消费却远远超出一般狱内消费水平,足见该犯有一定履行能力,但该犯并未积极足额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在监狱平日消费情况、服刑改造表现等,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楠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