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北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北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广州市越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横江路樟边工业区26号。法定代表人劳育辉。委托代理人谢润存,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是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梁北洪,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北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越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市越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北洪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徒有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晓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