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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秀生诉被告郭江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号原告贺秀生,男,1961年8月23日生,汉族,临县曲峪镇曲峪村人,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北三街三段78户。被告郭江虎,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临县曲峪镇郭家洼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秀生诉被告郭江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后,经人说合已达成协议并履行,没有诉讼的必要,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贺秀生负担���审 判 长  郭子龙审 判 员  王东胜人民陪审员  高志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卫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