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秀生诉被告郭江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号原告贺秀生,男,1961年8月23日生,汉族,临县曲峪镇曲峪村人,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北三街三段78户。被告郭江虎,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临县曲峪镇郭家洼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秀生诉被告郭江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后,经人说合已达成协议并履行,没有诉讼的必要,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贺秀生负担���审 判 长 郭子龙审 判 员 王东胜人民陪审员 高志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卫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