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54号原告:刘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住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