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尚戊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戊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12号罪犯尚戊己,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尚戊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8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6日,经本院(2013)咸刑减字第00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罚金5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尚戊己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尚戊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3个积极,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戊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3个积极,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戊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戊己的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减刑后刑罚执行至2015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累计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