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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丽诉被告李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李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王艳丽,女,汉族。被告:李耀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诉被告李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王艳丽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