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宋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宋鸣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鸣,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南岸区皇鼎娱乐会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宋鸣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鸣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代理审判员 彭 浩代理审判员 阳 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东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