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贤坑与陈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坑,陈庆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陈贤坑。被告:陈庆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坑与被告陈庆良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陈贤坑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