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化州市第四中学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化州市第四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141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单位地址:化州市北岸民安路80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康,该会理事长。被执行人:化州市第四中学,地址:化州市北岸开发区罗江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化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第(2013039)号《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化州市第四中学拒不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化州市第四中学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以支付相应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