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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新汶矿业集团翟镇煤矿东泰金属编织厂与新泰市九龙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汶矿业集团翟镇煤矿东泰金属编织厂,新泰市九龙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翟镇煤矿东泰金属编织厂。法定代表人杨富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新泰市九龙山煤矿。法定代表人穆元华,矿长。申请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翟镇煤矿东泰金属编织厂与被执行人新泰市九龙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6715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关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