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西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06)执192号裁定书书(解除冻结)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花,张善恭,周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西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闫玉花,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张善恭,男,汉族,系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八盘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周继云,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闫玉花与张善恭、周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西民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闫玉花借款100000元、利息60440元、诉讼费6392.4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6年9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周滟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街道化工街63号第114幢第2层第203室房屋一套的相关手续。现此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滟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街道化工街63号第114幢第2层第203室,丘(地)号T130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兰房(西私)产字第4856号】房屋的查封手续。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