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20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深、王作靠,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相隆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