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6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魏春付与任磊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付,任磊昌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6810号原告魏春付,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男,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磊昌,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拾玲,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春付与被告任磊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春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杰,被告任磊昌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拾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为前后邻居,我居前,被告居后,两家均系1979年所批的房基地。2014年,被告拆除了平房建起了二层楼房,被告建楼房应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京政发(2005)17号文第12条规定,应留出0.80米滴水地基,被告不但不留滴水地基,还出檐0.2米,直接将水滴在我家的房上,被告还将楼房前面留了很多窗户,在屋内可以看到原告家院里的一切,打开窗户被告可以直接上我家的房上,这样直接影响了我家的安全和生活,给我家的生活带来不便。在审理中,被告又安装了护栏,该护栏距离我家北正房瓦上只有0.05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要求:1、令被告据掉二层楼房的出檐,并将该楼房南侧的窗户堵上;2、判令被告将新安装的护栏拆除;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家在北正房前边的院内盖二层楼房。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王建的工人失误,导致出檐加宽和工人施工踩踏原告的北正房后坡,双方发生纠纷已经村委会主持调解,我们和施工方调解达成协议,由施工方赔偿原告1万元损失,出檐也就不据掉了,并写了协议。另,我家建二层楼南边西侧离原告的北正房有0.8米;东侧有0.5米,且两家原来关系不错,原告北正房原是晚朝阳,现在是早朝阳,导致东侧距离小,以及我家楼房一二层南侧留有窗户,在我家二层地面上根本看不到原告家的生活区,且为了双方安全问题,我家已在窗户外安装防护栏,对原告家不构成不安全问题。关于滴水问题,我家楼房顶的雨水是从东、西、北三面的排水口向下排放,南边建了围挡,根本不从南边往下排放雨水而滴洒在原告的房上,我们建房也是原告同意的,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两家宅院均系1979年所批。原告的北正房系1981年所建,2000年5月进行翻建。被告的北正房系1980年所建,1987年翻建。2014年5月,被告将东西厢房拆除在北正房前建二层楼房并将该工程承包给王建。同年9月,因王建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踩踏原告的北正房及楼房出檐问题与原告发生矛盾。2014年9月20日,原、被告与王建三方经村委会干部调解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写明:任磊昌在新平东路239号院中建房,整体承包给山东籍建筑队(王建),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工人失误,导致二层房檐尺寸过大,另有个别工人偶尔踩踏前院(魏春付)后房坡现象,因此魏春付要求其停止施工并给予后坡瓦翻新并给予赔偿,经村委会领导几次调解,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如下:以下费用由王建向魏春付赔偿一万元整,并一次性赔偿。1、失误造成房檐过宽建筑队不再(在)切割,从此前院不能再(在)因为房檐问题有任何纠纷;2、工人踩踏房屋后坡由房主魏春付自行翻修;3、双方今后为此事不得反悔。此协议一式四份(村委会一份、任磊昌一份、魏春付一份、王建一份),王建、魏春付、任磊昌、园田队村委会李满生等人签名,并盖有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园田队村民委员会公章。后原告领取了赔偿款1万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令被告据掉二层楼房的出檐,并将该楼房前侧的窗户堵上;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被告在一、二层楼房南边窗户外安装了防护栏。原告增加诉求,要求判令被告将新安装的护栏拆除。本院经现场勘查:1、原告的北正房后山墙至被告二层楼之间东侧约0.495米、西侧约0.76米;2、被告二层楼南边东侧出檐约0.15米、西侧出檐约0.11米;3、被告二层楼南面一层和二层均留有窗户;4、被告二层楼屋顶的雨水向东、西、北边的排水管向下排放;5、被告一层楼南边留有四个窗户,护栏外沿与南面墙齐;6、被告二层楼南边留有四个大窗户,从东向西安装一个整体护栏,该护栏与其南面墙往外伸出约0.1米,且护栏东侧在原告北正房的瓦上,相距约0.16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协议、现场照片、勘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在建二层楼房时,因原、被告及施工方王建均已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由施工方王建一次性赔偿魏春付一万元整,失误造成房檐过宽建筑队不再切割,从此前院魏春付不能再因为房檐问题有任何纠纷,该协议是三方签名达成的协议,不是建筑队与原告双方达成的协议,且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此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据掉二层楼房的出檐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建二层楼房的南侧留有窗户,现其已经安装了防护栏,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安装一层楼房的护栏外沿与南面墙齐,不影响原告对北正房的维护及其生活安全,原告要求被告将一层的窗户堵上并拆除其护栏,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安装二层楼的窗户整体护栏与其南面墙往外伸出约0.1米,且护栏东侧在原告北正房的瓦上相距约0.16米,此护栏影响原告对北正房的维护,如被告二层楼的窗户没有护栏,亦会给原告生活留有不安全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将二层的窗户堵上并拆除其护栏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磊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二层楼的护栏拆除并将二层楼窗户封堵;二、驳回原告魏春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魏春付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被告任磊昌负担三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德利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人民陪审员 王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