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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邸秀凤、张艳姣等与敬丽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秀凤,张艳姣,姜明伟,敬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邸秀凤。申请执行人张艳姣。申请执行人姜明伟。被执行人敬丽艳。邸秀凤、张艳姣、姜明伟申请执行[敬丽艳人格权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邸秀凤、张艳姣、姜明伟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邸秀凤、张艳姣、姜明伟提出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耀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文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