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鹏祥与被执行人黄永浩、张旭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执字第141号黄永浩、张旭浩:张鹏祥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民初字第6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