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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富阳市阿周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羊树林与羊树林、王国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阿周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羊树林,王国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富阳市阿周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云飞。委托代理人:方燕红,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羊树林。被告:王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阿周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羊树林、王国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阿周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阿周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原告与羊树林协商解决了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阿周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富阳市阿周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卡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