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书三与王延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三,王延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283号原告王书三,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王延峰,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原告王书三与被告王延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王书三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书三、王延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书三诉称,王书三与王延峰系同村村民。2014年王书三将烟叶卖在王延峰持有的烟折上,烟站给王书三出具了售烟票据。王书三持票据向王延峰要卖烟款时,王延峰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延峰返还王书三烟款2914.92元。被告王延峰辩称,王书三把烟卖到王延峰烟折上应该给王延峰说一声,王书三没有给王延峰说,王书三卖烟了没有王延峰也不知道,故王延峰不应该返还王书三烟款。经审理查明,王书三与王延峰同为白庙乡五里庙村村民。2014年10月19日,王书三将烟叶卖在王延峰持有的烟折上,卖烟款为2914.92元,白庙烟站给王书三出具了售烟票据。2014年10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将该烟叶款转入王延峰账户,当天王延峰将该款予以领取。后王书三持票据向王延峰要烟款时,王延峰拒绝支付。2015年3月2日王书三诉至法院,请求王延峰返还烟款2914.92元。上述事实有王书三提供的售烟票据、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调取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王延峰的烟叶取款清单及取款凭单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书三把烟叶卖到王延峰持有的烟折上并且该买烟款转入王延峰账户后,王延峰应当将该款支付给王书三。王延峰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由此给王书三造成了损失,故王书三请求王延峰返还烟款2914.9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书三烟款人民币2914.9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延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何星布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米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