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薛新河与赵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新河,赵中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薛新河。被告赵中武。原告薛新河诉被告赵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郑纪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新河、被告赵中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新河诉称,被告赵中武系原告薛新河的姐夫。2013年10月1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年息一万元计算,借期一年。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中武辩称,原告诉称无事实依据,被告未向原告借过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薛新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工商银行存折一本。证明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间,原告共计取款10余万元,并按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15日借款10万元给被告。2014年11月28日,原、被告之间的谈话录音光盘一份。证明在该录音中,被告有关于向原告借钱的多次陈述,如“薛新河:我丢下就走是有原因的,你为什么不承认借我十万块钱。赵中武:我到今天说没借你的了吗。”、“赵中武:我到今天我说我没拿你钱了吗?。你别说我没拿你十万块钱,你别这么说。”、“赵中武:十万块钱,我是拿你十万块钱,就是打条不打条,这个我想不起来了。”、“赵中武:就今天为止,我没说从新河手里没拿这十万块钱。”。被告赵中武对原告薛新河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被告对证据一不予质证,认为被告未向原告借款,对证据二谈话录音中被录音人系被告赵中武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几年期间,被告给予原告很大的照顾,从原告处拿的10万元是拿的自己的钱。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和证明目的,应予采纳。被告赵中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赵中武向原告薛新河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中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新河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薛新河负担100元,由被告赵中武负担12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偿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美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