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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金龙彩印包装厂、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金龙彩印包装厂,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06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金龙彩印包装厂(组织机构代码为71336669-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庄村。代表人金从泼,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432606-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董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徐曙东。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金龙彩印包装厂与被执行人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786.02元,尚欠97213.98元及利息。另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两辆,但未能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0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