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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勇辉、曾庆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曾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蒸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从广州购买用于赌博的“水果机”,分别摆放在衡阳市蒸湘区幸福路、学院路等地的足浴店、鲜果店、米粉店、麻将字牌馆、南杂店、超市等店内,从事赌博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同年9月22日至11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雇请王甲、王乙(另案处理)、周某某、陈某某四人管理“水果机”,王甲、王乙等人定期到摆放“水果机”的店子里抄录“水果机”盈亏数据,兑换游戏币,并结算赌资。同年11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了王甲、王乙,并查获了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摆放在刘美丽等人店内的“水果机”共42台。据查,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8000余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勘查笔录、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司法局经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聂 伟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