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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金港物流园区B1栋。法定代表人刘云海,总经理。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宝力根街。法定代表人常子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0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