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被申请人张子军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张子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227-1号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法定代表人刘水清,该所所长。被申请人张子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被申请人张子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子军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子军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