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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劲松因与被申请人谷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劲松,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77-2号申请人于劲松,女,1980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谷伟,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宁江区江。申请人于劲松因与被申请人谷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及奖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起,对被申请人谷伟于松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取得的奖金款予以冻结。冻结至满人民币60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