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山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田某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吴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胡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