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田某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吴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胡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