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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园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东与济南市天桥区饰峰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73号原告王东,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饰峰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马晓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饰峰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饰峰家具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