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杲建伟审 判 员 贾汇泉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