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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杲建伟审 判 员  贾汇泉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